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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1, 2024 5:44:34 GMT
司法及其行政管理不断变化和适应,旨在做出越来越满足社会对有效性和速度的需求的判决。这与新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尤其相关,带来了有关决策及其方法的改进和讨论。正是在这种背景下,劳工法庭一直在分析使用地理定位作为证据手段的可能性。 第 15 区[1]的 TRT 允许进行投诉方要求的地理定位数字证明,以支持承认就业的主张。 同样,第一区[2]的 TRT也允许其生产,不同之处在于,当时的请求是由投诉方提出的。事实上,法院援引了第七条第六节,根据该规定,可以为了在法律诉讼中正常行使权利而进行个人数据处理。 最近的这些决定引发了关于此类证据的可采性及其使用限制的争论,值得一些简短的考虑。 随着手机、平板电脑等越来越多地成为我们随身携 电报号码数据 带的设备,地理定位数据的使用在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普遍。它的使用使我们能够使用运输应用程序、金融交易的身份验证和监控、交通和拥塞监控等。主要随着数据保护立法的出现,其使用会附有有关其使用的通知,其中通常要求持有者的明确同意。 在司法领域,尽管它是相当新的证据形式,但它并不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,只要遵守某些要求,特别是在刑事调查中使用。为此,通常援引《宪法》第五条第十二项的条款,即“(……)通信和电报通信、数据和电话通信的保密性是不可侵犯的,但最后一种情况除外根据法院命令,以法律为刑事调查或刑事程序指导目的而规定的假设和形式”。 随后出现了关于其他司法部门(包括劳工)使用它的可能性的争论,据了解,只要遵循某些要求,答案是肯定的。 最初,请求必须具体且仅限于证据调查所需的最低限度。此类证据指示可能侵犯隐私,证明这种处理方式是合理的,这也适用于刑事诉讼。它们也是协调决策与《一般数据保护法》(LGPD) 精神的一种手段,特别是必要性、充分性和目的原则(第 6 条第 I、II 和 III 项)。 手绘 手绘 此外,此类证据指示必须仅在投诉方和数据主体的请求下获得授权,并且只能作为最后手段使用。 根据《统一劳动法》(CLT)的规定,雇主有责任行使管理权力来控制和指导雇佣关系,并提供这样做的手段。因此,员工需要实施他们认为适当的控制措施,例如时间控制、摄像头、公司设备上的定位器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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